报检范围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二)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四)进出境集装箱。
(五)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六)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七)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八)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九)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十)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十一)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报检时限及地点
入境货物的报检时限和地点
1.报检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它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除上述列明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限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检地点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生残损、数/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在入境口岸报检和实施检疫外,其它均应到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在入境口岸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报检。
出境货物的报检时限和地点
1.报检时限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除上述列明的出境货物报检时限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检地点
(1)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法律法规允许在市场采购的货物应向采购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3)异地报关的货物,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报检,实施出口直通放行制度的货物除外。
办理机构:增城检验检疫局
办理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海关大道15号
适用范围:增城辖区
联系方式: 020-82769920